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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設立電動車充電樁的法律問題

  • 作家相片: gillden0309
    gillden0309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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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社區設立電動車充電樁的需求日趨提高,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建築物因應需求應預留充足的充電設備管線及空間,除了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自108年7月1日起申請建造執照之新建建築物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後續民眾有裝設充電設備之需求時,即可於預留之空間設置,避免影響美觀及安全。所以說,因為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二條修訂,在108年以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建築物,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應該解決許多社區設置充電設備遇到的問題!

 

  不過,既有之公寓大廈又該如何因應呢?因為有住戶希望在公寓大廈能增設電動車充電樁,有住戶則基於安全或其他考量,不同意設立,常常造成社區住戶之間的糾紛。甚至於,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委會同意,而在自己停車位旁私設充電樁,還有可能被提告要求拆除,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認為:「上訴人增設之系爭充電設備,位在系爭社區地下室區域內,其中輸電線自充電樁延伸而出,……均屬系爭社區共用部分及附屬設施無誤。……區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法依約為之,審以公寓大廈之車位規畫,當係為成就停車便利之目的,是與車輛停放無關之使用行為,苟非社區區權人另有約定、決議,要難認屬適法,則在基於停車需求之通常運用空間外,自亦非約定專用權所及。上訴人辯稱系爭充電設備所在牆面、天花板等處,俱屬其等有權專用之區域,委無可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409號民事判決:「被告未經管委會及區權會同意自行設置充電樁,原告依社區規約規定請求被告將充電樁及所連結之充電樁管線拆除並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22號民事判決:「住戶設置電箱、充電設備及管線均架設在系爭社區共用部分之牆面,而管委會及社區區權人會議並未同意或授權為上開設置,則住戶將電箱、充電設備及管線架設在系爭社區共用部分,即難謂係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所為之使用。」

 

  相關法規範的適用,可參考經濟部能源署說明,就社區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關於社區私人車位設置充電設備涉及的法規有哪些?1. 在社區私人車位設置充電設備主要涉及法規有四,分別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電業法」、「台電公司營業規章」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為充電設備設置時應符合之安全規定;「電業法」係針對設置充電設備之合格廠商進行登記管理;「台電公司營業規章」則為住戶設置充電設備辦理新增設用電時,應向台電公司申請之相關程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要係規定住戶設置時需使用共用部分應取得社區同意後方得設置。

 

  不管停車位是否有獨立產權,或共有而分管使用的情況,除了安裝充電樁,還會有「停車場用電」問題,所以說,才會有前述這麼多法規範適用的問題,但是最主要,還是要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電動車充電樁的設置,相關可能使用到的共用牆壁、樑柱部份,用電安全疑慮等,常常是社區要面對的爭議問題,如果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達成共識,才能解決社區停車場設置充電樁的問題。因為關於設置管線有使用到共用部份,或共用部份重大修繕、改良等等行為,均應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

 

  各縣市政府陸續也都訂有《社區電動車增設充電設備管理辦法參考範本》或是《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等等,各公寓大廈在修法通過前,前述範本或指引,即可以作為社區區權會或管委會,在辦理類似住戶申請安裝充電樁時的參考標準,例如:像是新竹市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或像是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供相關「社區電動車增設充電設備管理辦法」,供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參考,內容相當的豐富,可供參考。

 

  下述臺中市政府函文,就說明的很清楚,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曾於112年9月7日函文略以:「二、…是有關安裝電動車充電樁事宜,如需使用共用部分之情形,應先取得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倘旨案於貴社區有涉屬共同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事項,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三、另有關訂定電動車充電管理辦法一節,現行條例尚無強制規定,惟為減少社區糾紛,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業於111年7月25日發布臺中市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以提供社區針對此類議題之參考,如有電動車裝設充電樁設備用電安全、電線設備等相關用電疑義,建請逕洽台灣電力公司詢問。」

 

  今年三月間新聞報導指出,關於室內裝設電動車充電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台電公司等專案報告「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等認定」,內政部表示近期將檢討相關規範進行修法,期待盡快修法,讓各社區有更明確的法令依循。

 

  有的縣市政府機關,還特別提供新增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管理的規定條文,作為修改社區規約的參考,例如大略內容會寫成:一、為使本社區與時代發展接軌成為電動車友善社區,提高社區價值,兼顧住戶與社區用電安全、公共設施美觀及設備之完整、居家安寧環境清潔、取得共識、簡化溝通與申請流程、有效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本社區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時應依○○社區電動車設充電設備管理辦法辦理。二、前項管理辦法於○年○月○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並授權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事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者,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二)、電動車充電設施之管線設置時涉及建築物穿孔規模已達到○○縣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應辦理簽證者。(三)、其他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

 

  最後的問題,關於社區的私人車位安裝充電樁等充電設備,究竟是要由「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呢?這涉及到增設充電設備是屬於「一般修繕」或「重大修繕」,來作判斷,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基本上,增設充電設備大部份都會認為是屬於重大修繕範疇,應該是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行。

 

註1:除非特定情況或非常特例地,社區安裝充電設備被認為是一般修繕情況,則只要經過管委會同意即可。

註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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