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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被法拍查封了,要怎麼救濟?

  • 作家相片: gillden0309
    gillden0309
  • 11月7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阿傑為了降低房貸利息,聽信老友小明引薦的白牌代書毛毛所說的「安排」,將房地借名登記於小明名下,並將銀行貸款轉為小明的名義,就這樣過了七、八年。某日,毛毛帶著法院執行處人員到阿傑所住房地進行查封,原來這棟房產借名登記於小明名下的兩年後,小明設定了一個1,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給毛毛,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的正是毛毛。此際,阿傑該怎麼辦呢?

  法院發動強制執行,須以執行名義為依據,於此案例,執行名義就是毛毛所聲請的那一紙「拍賣抵押物裁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未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前項期間應自其知悉裁定時起算。但裁定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後已逾6個月,或因裁定而生之程序已終結者,不得抗告,同法第42條亦有明定。再者,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定有明文。因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具有不特定性,所以法律特別賦予債務人得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法院如未踐行上開程序即逕為裁定,對於債務人之程序保障即有未周。

  從上述規定來看,雖然阿傑不是裁定的當事人(既非聲請人,亦非相對人),仍可在知悉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然而,因為阿傑的房地已經到了強制執行的查封程序,原則上不會因抗告而停止,但阿傑仍可在法院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後,以執行名義之執行力不存在為由,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或聲明異議。

  此外,最關鍵的是(因為即便拍賣抵押物裁定被廢棄了,原審法院可能重為裁定,或者,毛毛會重新聲請拍賣抵押物),阿傑要盡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小明與毛毛間之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如果後續還有面臨強制執行法拍程序,阿傑可再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擔保金之計算,通常是債權金額乘以六年(預計訴訟進行的年數)乘以法定利率5%。阿傑把強制執行法拍程序停下來後,可專心進行訴訟,亦可保有用以住居之房地免於法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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